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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个税汇缴将至,这些优惠政策必须知道!(一)

金穗源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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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以来,个税成为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了让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能迅速掌握相关政策,根据总局发布的减免税代码表,小编做了相关梳理,赶紧收藏学习吧!


在学习个税优惠政策之前,我们先回顾个税的相关实务内容,通过实务学习,再结合优惠政策合理运用到实务中,以下精选个税文章推荐大家学习![点击蓝字查看全文]

1.攻略在手,个税无忧!

2.新个税9项所得计算流程,财务都掌握了吗?3.13项“偶然所得”业务总结,收藏学习!4.新个税扣除项目梳理5.个税核定征收率直降,巧用政策,减轻企业负担!6.6种视同分红缴纳个税的情形,你关注哪一种?7.一次性所得个税的“征”与“不征”8.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你都分辨清楚了吗?9.新个税法经营所得怎样计算?(附案例详解)10.个税12种合理避税方法,你知道几种?11.九项个税代扣代缴业务的七大涉税风险,您学习了吗?

目  录

一、个税免征政策二、个税暂免征政策三、个税减征政策四、个税分期缴纳政策五、个税延长期限纳税政策六、个税递延纳税政策七、疫情期间个税减免政策







一、个税免征政策

(1)补贴、补助类

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89号


4.生活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8]155号


5.救济金

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6.抚恤金

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7.工伤补贴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财税[2012]40号


8.差旅费津贴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征额标准,参考当地规定。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89号

差旅费如何抵扣?做账?,各地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点击蓝字查看]


9.误餐费

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82号


10.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11.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标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9]5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7年9月25日公告2017年第7号)

各地关于交通通讯补贴的规定,[点击蓝字查看]


12.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8号


13.军粮差价补贴、军人职业津贴、专业性补助等

(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6]14号


14.商业健康保险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17]39号


15.供暖费补贴

按照当地标准在个税税前扣除,其中北京市等没有标准,全额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内蒙古、黑龙江、辽宁、河北等省及自治区都有相关标准。

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辽地税发[2002]4号


1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17.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8]164号


(2)房屋类

1.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政策依据:财税[2009]78号


2.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5]45号


3.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52号


4.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


5.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国税发[2007]33号


(3)金融保险类

1.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81号  财税[2017]78号


2.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3]5号


3.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2]40号


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8号


5.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67号


6.保险赔款免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7.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8.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06]10号


9.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10.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


11.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1998]289号


1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税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0]60号


(4)军转人员类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0]84号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3]26号


(5)工薪族类

1.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6)特定职业类

1.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7)外籍个人类

1.对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60号


2.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3.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29号


4. 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7]54号


(8)专家人才类

1.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7号 


2. 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4]39号


3.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


(9)鼓励行为类

1.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25号


2.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20号


(10)地区类

1. 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24号


关于地方个税优惠政策小编可能有漏搜集的,穗友们有补充的,可以留言告诉小编,小编将及时更新。







二、个税暂免征政策

(1)金融保险类

1.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32号

 

2.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61号

 

3.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140号

 

4.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5]103号

 

5.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5]101号

 

6.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7.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8]137号

 

8.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127号

 

9.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8]154号

 

10.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11.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100号

 

1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55号  财税[2002]128号

 

13.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55号


14.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8]21号

 

(2)农业类

1.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0]96号

 

(3)中奖类

1.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法规全额征税。本法规从6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1994]127号

 

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金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34号

 

3. 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8]12号





      以上就是常见的个税免征以及暂免征的相关政策规定,目录中后续内容小编正在进一步梳理,将在近期持续更新,穗友们记得持续关注呦,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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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晶晶亮的税月、金穗源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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